资阳市司法局
关于举行《资阳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资阳市立法条例》《资阳市立法听证规则》的规定,为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确保立法质量,资阳市司法局拟于2024年8月20日就《资阳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草案)》举行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4年8月20日(星期二)9:00
二、听证地点
市司法局三楼会议室(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天台路368号)
三、听证事项
对《资阳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可行性进行听证。
四、报名时间和报名对象
自即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18:0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会陈述意见。
五、报名方式、要求
(一)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的,既可通过现场报名,也可通过电子邮件、纸质信件等方式报名。
现场报名、信件报名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天台路368号市司法局319室。
电子邮箱:794344113@qq.com
(二)报名时请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参加的需同时提供单位法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填写《听证会报名表》,表明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
六、参加听证会人员产生方式
市司法局将根据报名人员的代表性、利害关系、行业特点、报名顺序等情况,按照持不同观点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经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熊 婷,联系电话:028-26110379)
附件:1.《听证会报名表》
2.《资阳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草案)》
资阳市司法局
2024年7月17日
附件1
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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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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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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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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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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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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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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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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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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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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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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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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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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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 事项 主要 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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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资阳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 用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章 运 行
第五章 管 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依据】为了保障村级河湖长制的实施,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含义】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村级河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级河湖长制,是指在有河湖管理保护任务的村(社区)设立村级河长,由其负责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的工作制度。
本条例所称河湖,指村(社区)区域内江河、水库、渠道、湿地等涉水管理范围。
第三条 【职责划分】乡镇(街道)负责选用、管理村级河长。
乡级河长负责指导、督促村级河长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担任企业河长、乡贤河长、文化河长等民间河长,协助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村级河湖管理保护。
第二章 选用
第五条 【选用程序】村级河长优先从村(社区)两委干部中选用,鼓励社会人士参加竞选。
具体选用人数应当根据河湖管理保护任务确定。
选用结果应报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若遇人员变动或者被解除,应当重新选用。
第六条【选用条件】村级河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在本村(社区)或在本村(社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二)身体健康;
(三)熟悉本村(社区)情况;
(四)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否决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用为村级河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其他不能选用的情形。
第八条 【解除条件】村级河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三)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工作统筹】村(社区)应当将村级河湖长制纳入乡村全面振兴同规划、同部署、同执行、同开展。
第十条 【体系建设】村(社区)应当支持村级河长建立河长工作室,组建规模适度、架构合理的管理保护队伍。
支持探索建立河湖管理保护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宣传职责】村级河长应当开展河湖长制宣传,增强公众的知晓度、认知度、参与度。
第十二条 【联防联控】乡级河长应当指导村级河长与毗邻地区村级河长签订河湖长制联防联控联治协议,并推动落实。
鼓励订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对河湖管理保护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 【巡查职责】村级河长应当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处置问题,并如实记录巡查情况。
第十四条 【现场处理】村级河长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解决,不能解决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执行,并提供相关线索,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丢弃垃圾、畜禽尸体、有毒有害固体、废弃液体、农作物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非法采砂,从事网箱养殖和施肥养鱼等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活动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或者栽种影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五)在禁养区和河岸控制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河岸控制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和建设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场的;
(六)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设施,毁坏防汛、水文、地质等监测设施,侵占、盗窃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工程设备和器材的;
(七)使用禁用渔具以及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和违规垂钓的;
(八)水电站未下泄或者明显未足量下泄最小下泄流量的;
(九)违规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明显异常,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污的;
(十)其他危害水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五条 【上报与跟踪】村级河长巡河发现的超越职责范围、须由上级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及时向乡级河长报告,并跟进直至问题解决。
第十六条 【乡级运行机制】乡级河长应当及时处理村级河长报告的事项,涉及同级部门职权的,交由部门限时办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村级河长。超越本级职权范围、须由上级协调解决的事项,向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县级运行机制】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记录并及时协调处理乡级河长上报的事项,涉及同级部门职权的,交由部门限时办理,处理结果反馈乡级河长,乡级河长将处理结果通知村级河长。
第十八条 【现场核实机制】村级河长应当到现场核实处理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实际情况与反馈处理结果不符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执行。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工作规范】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制定村级河长工作规范和培训计划。工作规范应当包括村级河长的工作目标、日常运行、事件处理、考核激励等内容。
第二十条 【考核体系】乡镇(街道)应当建立科学系统的考核体系,对村级河长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与奖励】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级河长工作评价和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目标管理】县、乡镇(街道)应当将支持村级河长依法履行职责纳入县、乡两级部门考核内容。
村级河长报告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县、乡两级部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告公示】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将村级河长姓名、职责、巡查保护水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录入四川省河长制湖长制基础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对村级河长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亮牌管理】村级河长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工作牌。
工作牌由市级河长制办公室统一样式,乡镇(街道)负责制作。
工作牌应当包括村级河长照片、姓名、联系方式、巡查保护水域等基本信息。
管理保护队伍成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佩戴证明身份的标志物,由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统一样式,乡镇(街道)负责制作。
第二十五条 【履职监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提示、通报、约谈,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要素保障】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村级河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